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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10. 其他常见问题

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的网上申请可以由申请代理者进行吗?

关于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居留各项申请和居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等手续,虽然原则上是本人到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出席,但作为例外,除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外,对于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局长认为适当的人,也可以代理外国人本人的申请等制度。


【出入境居留管理厅网站】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07_00262.html


关于向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申请以外的行政手续,根据行政书士法及律师法,禁止行政书士或非律师接受他人委托获得报酬,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这对于纸质申请和电子申请都是一样的。


【行政书士法】
https://laws.e-gov.go.jp/law/326AC 1000000004

“特定技能接收事业实施法人 (一般社团法人建设技能人才机构 (JAC) ) ”和“登记支援机关”的职责有何不同?

特定技能接收事业实施法人是进行外国人的教育训练、技能考试实施、人才介绍、确保适当的就业环境的措施等的法人。是建设领域独自的措施,接受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必须加入。“登记支援机关”是根据入管法跨领域设立的机构,作为入境后对外国人的生活支援、接收企业的手续代办等事务的负责人,得到法务大臣的登记。接受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可以任意委托注册支援机构接受各种支援。

登记支援机构是否需要加入特定技能接收事业实施法人 (一般社团法人建设技能人才机构 (JAC) ) ?

加入是随意的。


要加入,您必须承诺以下所有内容:。


① 不符合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1951年政令319号) 第19条之26第1项第1号至第11号规定的拒绝登记事由的人员。


② 1号关于对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所需费用,不直接或间接让该外国人负担。


③ 1号关于对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将支援范围及支援委托费用登载在自己的网站上,不得向接收企业索取登载内容以外的费用。


(注)请注意,如果无法在网站上确认支援委托费用等,将不会被批准加入机构。


④ 根据职业安定法 (1947年法律141号),理解禁止对建筑业务劳动者进行有偿职业介绍,对签订了关于建筑领域的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支援委托合同的特定技能所属机构 (以下称"合同建筑企业"),进行机构开展的职业介绍事业的宣传、活用促进及其他协助。


⑤ 协助作为正当就劳监理机关的一般财团法人国际建设技能振兴机构 (以下称“FITS”) 进行的巡回访问、调查指导等相关的联络调整业务。


⑥ 关于机构及FITS的联络事项,切实向合同建设企业提供信息。


⑦ 有损害机构会员利益的行为、违反法令的行为、侵害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人权的行为、损害机构信用的行为或者被撤销注册支援机构的注册时,将被处以机构除名及其他必要措施。

接收后,怎样才能进入现场?

接收企业为分包人时,请遵照从发包人直接承包工程的建筑业者 (总承包建筑业者) 基于《关于特定技能制度及建筑劳动者接收事业的分包指导方针》的指导,提交现场入场申报书。

一般社团法人建设技能人才机构 (JAC) 的会费和接收负担金不是很高吗?

建设领域的特定技能为实现适当且顺利地接收外国人,在海外实施技能考试、介绍人才、定期对接收企业进行巡回访问等,行业团体必须实施的业务很多。同时,在建筑业,许多不同的专业职业分工合作,因此行业协会也按职业划分。


因此,接收企业承担的成本较低且较大,从创造规模效益的观点出发,总承包团体和专业工程团体共同设立了建设技能人才机构。


机构是“建筑行业的非盈利公司”,不是通过获取利润来开展业务。而不是许多专业建筑公司,期望在发挥规模优势的同时有效地开展业务。


另外,与技能实习相比,监理团体征收的监理费,一般为实习生1人每月3万日元~6万日元 (年36万日元~72万日元) 。首先,由于特定技能外国人是即时战斗力人才,技能实习生是没有工作经验的无经验人才,因此不能简单地进行比较,但向机构支付的接收负担金额绝对不高。


此外,在其他领域的情况下,假设各种私人职业介绍公司将进入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招聘业务,这取决于个别公司,但显然需要考虑服务。

可以进行建设特定技能外国人的职业介绍事业吗?

关于建设业务,在职业安定法32条的11第1项中,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外国人,都禁止收费职业介绍事业。


获得免费职业介绍事业的许可,可以进行职业介绍。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就业的外国人建筑就业者,在留期间能否将在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技能”?另外,技能实习生可以变更吗?

关于外国人建设就业者,只要办理必要的手续就可以变更。


关于技能实习生,在技能实习中途不能将居留资格变更为特定技能。

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认定后,想增加接收人数,需要提交什么?

请通过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的门户网站进行变更申请。在申请时,您需要将以下文件上传到系统。


(指南)



  • (仅限在日本居留时) 建筑职业升级系统的技能者ID确认文件 (卡复印件)

  • 与具有同等技能的日本人同等数额以上报酬的说明书

  • 具有同等技能的日本人的工资登记表(最近一年。包括奖金)

  • 具有同等技能的日本人的实际工作经验年数证明文件(履历书等。格式任意)

  • 特定技能雇佣合同书及雇佣条件书的复印件(法务省参考样式第1-5号、第1-6号、第1-6号附件推荐) (全员份)

  • 雇佣合同相关重要事项事前说明书 (告示格式第2) (全员份)

认定证的计划期间和实际的就业期间不同。提交什么好呢?

请通过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的门户网站,与接收报告一起申请计划期间的变更申请。


但是,如果实际就业期间比计划期间早的期间是7天以内的话,可以不事先接受变更申请认定而接受。

是否会取消建筑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的认证?被取消的话会怎么样?

如果未正确实施已获得认证的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不符合认证条件、未向国土交通省正确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则可取消认证。


持续遵守认定接收计划是授予在留资格的构成要件,国土交通大臣取消接收计划的认定后,国土交通省将向出入境在留管理厅报告,成为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的实地检查和改善命令的对象,在留期间更新时也有不予更新的情况。

公司业绩恶化,日本人的加薪被推迟了。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加薪也可以暂缓吗?

关于特定技能外国人,“根据技能熟练程度加薪”是接收计划的认定要件,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即使对工资不满,跳槽余地也比日本人小的外国技能者的待遇而设置的追加标准,其宗旨并非寻求日本人加薪与之间的平衡。通常很难想象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没有任何技能熟练,如果您因违反认证接收计划的内容而没有加薪,即使您将其视为与其他日本人相同的待遇,请注意您可能会被取消认证。

公司业绩恶化,推迟了日本人的奖金支付。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奖金支付也可以暂缓吗?

奖金原本就是附加的报酬,其性质与作为劳动者生活基础的月薪等工资不同。
因此,只要不违反认定接收计划的记载内容,且与其他日本人的待遇相同,就可以不支付奖金。

请告诉我特定技能外国人临时回国时要办理的手续。

临时回国时办理的手续,根据特定技能外国人的雇佣状况等有所不同。
参考资料: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出国和向国交省的手续


■雇佣持续中时
符合下述 (1) ~ (3) 全部时,在国土交通省的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中无需办理“退职报告”等手续。再来日本之后,请按照认定计划重新开始就业。
(1) 雇用合同:持续中 (未退职)
(2) 社会保险等:加入中 (未退职)
(3) 保持1号特定技能的在留资格 (未单纯离境)
※单纯离境是指结束在日本的活动后离境。那种情况下,要将在留卡归还给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


与向国土交通省的报告不同,请向出入境居留管理厅和社会保险事务所等办理必要的手续。关于手续的详细情况,请分别咨询负责所管厅。


JAC 已建立一套系统来支持2023 4 月 1 日之后具有特定技能资格 1 号的外国人临时回国。由于有条件,详情请查看“临时回国支援”


■退职时
退职后,再来日本后在与退职前相同的公司雇用时,需要在国土交通省的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进行符合各自情况的申请。


模式1: (1) ~ (3) 中至少有一项不符合,且雇佣合同的内容没有变更
退休后,在国土交通省的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进行“再雇佣申请”。接受认定,再入境后重新就业后一个月以内进行接收报告。


类型2: (1) ~ (3) 中至少有一项不符合,且雇佣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
在国土交通省的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职报告」。另外,因为和雇用新人的情况是一样的,所以需要在雇用开始日之前接受国土交通省的计划认定。请尽早申请变更。


请注意,在没有新的计划认定期间,即使办理了再入境手续,可以再入境,也不能就业。


没有办理再入境手续就回国的情况下,新的认定证会成为在留资格认定证交付申请的附加文件。请注意,新计划未被认定期间不能入境。


※注意
如果未向国土交通省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则不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公告第8条第1号,接收计划认证可能会被取消。

我打不通免费电话0120-220353,该怎么办呢?
如果没有免费电话0120-220353,请拨打03-6453-0220。
登记支援机关的职员作为申请代理者得到了地方出入国居留管理局局长的承认,登记支援机关将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申请相关的文件制作和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的账户制作、输入和编辑、申请等作为业务受托,没有问题吗?

登记支援机构受委托实施适合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全部工作时,登记支援机构(行政书士、行政书士法人、律师及律师法人为登记支援机关的情况除外。)的职员在办理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等事宜时,可以作为申请代办人代替本人及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等。


关于向出入境居留管理厅提交的“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我们拥有以下代理申请的权利。另一方面,关于向国交省提交的“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认定证/适当监理计划认定证”申请,不存在这样的规定。


此外,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的帐户应通过公司的电子邮件地址在公司的固定终端上申请操作,从终端输入信息是“提交给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它被理解为对应于创建。


在准备提交给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时,“行政书记员法”1条2第1款规定的“提交给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是“准备工作”违反“行政书记员法”19条第1款,可能会根据21条处以罚款。


因此,即使登记支援机关进行有关在留诸申请的代办申请时,将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申请的相关文件制作和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的账户制作、输入和编辑、申请等作为有偿业务进行受托,因违反行政书士法而不能进行) 不起作用。


无资格从事行政书士业务时的处罚:
根据行政书士法21条,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关于违反行政书士法的告发:关于违反行为,任何人知道后都可以向警察、检察厅告发。

应用程序无法打开下载到智能手机的PDF文件

如果您不知道文件的位置,请查看以下链接:。

来了退职的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收负担金的请求。怎么办好呢?

退职时,接收企业必须从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提交退职特定技能外国人的退职报告。之后,关于该特定技能外国人的退职,JAC接到国土交通省的联络,停止收取负担金。


根据国土交通省的退职报告的确认、国土交通省与JAC的联络时间,在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的退职报告后,也有可能要求支付接收负担金。


对于申请的接收负担金,我们会暂时扣除,但对于包含退职日的月份的下个月以后的接收负担金,我们会与从现在开始申请的下个月以后的其他特定技能外国人的接收负担金进行抵消处理。没有其他特定技能外国人就业的情况下,会进行退款处理。

脱退一时金是什么?

无日本国籍者,因丧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 (含共济组合等) 的被保险者 (组合成员等) 资格而离开日本时,自在日本无住所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脱退一时金。
详情请确认日本年金机构的主页。


【日本年金机构脱退一时金制度】
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sonota-kyufu/dattai-ichiji/20150406.html

领取脱退一时金的时候,需要在国土交通省办理手续吗?

年金的脱退一时金的请求,要办理脱离年金=退职的手续。
退职时,需向外国人就业管理系统报告。
预定再次入境日本并在同一企业就职时,需申请再雇用或退职报告后作为新外国人追加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从就业管理系统申请再雇用。
・出国时和返回日本时都在居留卡的有效期限内。(视同再次入境出境)
・返回日本后仍在同一企业雇用。
・现在的雇佣合同内容(工资,各种津贴,加薪等)没有变更。
※请注意不要进行退职报告。


再雇用申请的结果会在一个月以内出来。如果被认定,就会发放新的认定证。
详细资料请参照以下内容。


参考资料: 1号关于特定技能外国人出国和向国土交通省办理手续


领取脱退一时金的时候,需要在出入境居留管理厅办理手续吗?

在合同期满前雇佣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需要办手续。
有关所需手续的详细情况,请向出入境居留管理厅咨询。


【出入国居留管理厅特定技能所属机关、登录支援机关的申报】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ssw/nyuukokukanri10_00002.html

再雇用申请什么时候办理好呢?

根据系统规格,终止日期不能晚于申请日期。外国人实际退职之后,请尽快申请。
无需事先提交辞职报告。请注意如果提交了退职报告,就不能再雇用申请了。


规定外国人回到日本时,如果再雇用申请没有被认定,就不能工作。
再雇用申请被认定,外国人回到日本后,请迅速提交接收报告。

决定再次雇用因跳槽到其他公司而辞职的特定技能外国人。系统如何进入?

再次雇用因跳槽而退职的人时,和通常一样,作为新的外国人从变更申请开始需要追加外国人的申请。


变更申请的方法请参照以下内容。


参考手册:外国人追加的必要资料
变更申请手续

我在考虑雇佣特定技能的外国人,要花什么费用呢?

使用建设领域特定技能制度的企业,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另外,对于2号特定技能外国人,不需要接收负担金和10的支援。
有些人认为外国人是廉价劳动力,但使用特定技能制度时,不仅要支付与日本人同等的工资,还要支付各种费用。

加入特定技能外国人接收事业实施法人
( (一公司) 建设技能人才机构 (JAC) )

成为正式会员团体会员的路线
年会费、入会费及其他
因团体而异
成为JAC支持成员的路线
年会费24万日元

接收负担金

特定技能外国人
每人
每月12500日元
※作为1号特定技能工作期间

此外,根据企业情况,还会产生费用。

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的作成或将10项义务性支援委托给登记支援机关时※2号特定技能时不需要
支援委托费
※关于1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划和10项义务性支援,请在法务省网站确认
未取得建筑业许可时
建筑业许可取得费用
未取得建筑CareUp系统的经营者ID时
事业者登录费及
管理者ID使用费
※详细内容请确认建设搬运系统的网站
将向国土交通省的建设特定技能接收计划认定申请委托给行政书士或律师时
申请委托费

根据特定技能外国人的国籍国不同,制定了双边协议,需要根据该国的国内规定办理输出手续。在办理各种居留申请前,请在发送国事先确认必要的手续和费用。

关于特定技能的各国信息 (出入境居留管理厅主页)

关于特定技能的双边合作备忘录 (出入境居留管理厅网站)

JAC对正在接收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企业进行支援。
详情请确认“接收支援服务”。

特定技能接收支援服务

※接收支援服务适用于开始雇佣特定技能外国人并确认收取接收负担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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