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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與答10. 其他常見問題
問答
10. 其他常見問題
- 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的網上申請可以由申請代理者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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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等居留各項申請和居留卡記載事項變更等手續,雖然原則上是本人到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出席,但作為例外,除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外,對於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局長認為適當的人,也可以代理外國人本人的申請等制度。
【出入境居留管理廳網站】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nyuukokukanri07_00262.html關於向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申請以外的行政手續,根據行政書士法及律師法,禁止行政書士或非律師接受他人委托獲得報酬,制作向官公署提交的文件。這對於紙質申請和電子申請都是一樣的。
- “特定技能接收事業實施法人 (一般社團法人建設技能人才機構 (JAC) ) ”和“登記支援機關”的職責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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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能接收事業實施法人是進行外國人的教育訓練、技能考試實施、人才介紹、確保適當的就業環境的措施等的法人。是建設領域獨自的措施,接受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必須加入。“登記支援機關”是根據入管法跨領域設立的機構,作為入境後對外國人的生活支援、接收企業的手續代辦等事務的負責人,得到法務大臣的登記。接受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可以任意委托註冊支援機構接受各種支援。
- 登記支援機構是否需要加入特定技能接收事業實施法人 (一般社團法人建設技能人才機構 (JA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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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是隨意的。
要加入,您必須承諾以下所有內容:。
① 不符合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1951年政令319號) 第19條之26第1項第1號至第11號規定的拒絕登記事由的人員。
② 1號關於對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所需費用,不直接或間接讓該外國人負擔。
③ 1號關於對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支援,將支援範圍及支援委托費用登載在自己的網站上,不得向接收企業索取登載內容以外的費用。
(註)請註意,如果無法在網站上確認支援委托費用等,將不會被批準加入機構。
④ 根據職業安定法 (1947年法律141號),理解禁止對建築業務勞動者進行有償職業介紹,對簽訂了關於建築領域的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支援委托合同的特定技能所屬機構 (以下稱"合同建築企業"),進行機構開展的職業介紹事業的宣傳、活用促進及其他協助。
⑤ 協助作為正當就勞監理機關的一般財團法人國際建設技能振興機構 (以下稱“FITS”) 進行的巡回訪問、調查指導等相關的聯絡調整業務。
⑥ 關於機構及FITS的聯絡事項,切實向合同建設企業提供信息。
⑦ 有損害機構會員利益的行為、違反法令的行為、侵害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人權的行為、損害機構信用的行為或者被撤銷註冊支援機構的註冊時,將被處以機構除名及其他必要措施。
- 接收後,怎樣才能進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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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企業為分包人時,請遵照從發包人直接承包工程的建築業者 (總承包建築業者) 基於《關於特定技能制度及建築勞動者接收事業的分包指導方針》的指導,提交現場入場申報書。
- 一般社團法人建設技能人才機構 (JAC) 的會費和接收負擔金不是很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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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領域的特定技能為實現適當且順利地接收外國人,在海外實施技能考試、介紹人才、定期對接收企業進行巡回訪問等,行業團體必須實施的業務很多。同時,在建築業,許多不同的專業職業分工合作,因此行業協會也按職業劃分。
因此,接收企業承擔的成本較低且較大,從創造規模效益的觀點出發,總承包團體和專業工程團體共同設立了建設技能人才機構。
機構是「建築行業的非盈利公司」,不是通過獲取利潤來開展業務。而不是許多專業建築公司,期望在發揮規模優勢的同時有效地開展業務。
另外,與技能實習相比,監理團體徵收的監理費,一般為實習生1人每月3萬日元~6萬日元 (年36萬日元~72萬日元) 。首先,由於特定技能外國人是即時戰鬥力人才,技能實習生是沒有工作經驗的無經驗人才,因此不能簡單地進行比較,但向機構支付的接收負擔金額絕對不高。
此外,在其他領域的情況下,假設各種私人職業介紹公司將進入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招聘業務,這取決於個別公司,但顯然需要考慮服務。
- 可以進行建設特定技能外國人的職業介紹事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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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業務,在職業安定法32條的11第1項中,無論是日本人還是外國人,都禁止收費職業介紹事業。
獲得免費職業介紹事業的許可,可以進行職業介紹。
-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就業的外國人建築就業者,在留期間能否將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技能”?另外,技能實習生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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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國人建設就業者,只要辦理必要的手續就可以變更。
關於技能實習生,在技能實習中途不能將居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技能。
- 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認定後,想增加接收人數,需要提交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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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通過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的門戶網站進行變更申請。在申請時,您需要將以下文件上傳到係統。
(指南)
- (僅限在日本居留時) 建築職業升級係統的技能者ID確認文件 (卡復印件)
- 與具有同等技能的日本人同等數額以上報酬的說明書
- 具有同等技能的日本人的工資登記表(最近一年。包括獎金)
- 具有同等技能的日本人的實際工作經驗年數證明文件(履歷書等。格式任意)
- 特定技能僱傭合同書及僱傭條件書的復印件(法務省參考樣式第1-5號、第1-6號、第1-6號附件推薦) (全員份)
- 僱傭合同相關重要事項事前說明書 (告示格式第2) (全員份)
- 認定證的計劃期間和實際的就業期間不同。提交什麽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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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通過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的門戶網站,與接收報告一起申請計劃期間的變更申請。
但是,如果實際就業期間比計劃期間早的期間是7天以內的話,可以不事先接受變更申請認定而接受。
- 是否會取消建築特定技能接收計劃的認證?被取消的話會怎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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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正確實施已獲得認證的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認證、不符合認證條件、未向國土交通省正確報告或進行虛假報告,則可取消認證。
持續遵守認定接收計劃是授予在留資格的構成要件,國土交通大臣取消接收計劃的認定後,國土交通省將向出入境在留管理廳報告,成為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的實地檢查和改善命令的對象,在留期間更新時也有不予更新的情況。
- 公司業績惡化,日本人的加薪被推遲了。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加薪也可以暫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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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特定技能外國人,“根據技能熟練程度加薪”是接收計劃的認定要件,這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即使對工資不滿,跳槽余地也比日本人小的外國技能者的待遇而設置的追加標準,其宗旨並非尋求日本人加薪與之間的平衡。通常很難想象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沒有任何技能熟練,如果您因違反認證接收計劃的內容而沒有加薪,即使您將其視為與其他日本人相同的待遇,請註意您可能會被取消認證。
- 公司業績惡化,推遲了日本人的獎金支付。特定技能外國人的獎金支付也可以暫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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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原本就是附加的報酬,其性質與作為勞動者生活基礎的月薪等工資不同。
因此,只要不違反認定接收計劃的記載內容,且與其他日本人的待遇相同,就可以不支付獎金。
- 請告訴我特定技能外國人臨時回國時要辦理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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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回國時辦理的手續,根據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僱傭狀況等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出國和向國交省的手續■僱傭持續中時
符合下述 (1) ~ (3) 全部時,在國土交通省的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中無需辦理“退職報告”等手續。再來日本之後,請按照認定計劃重新開始就業。
(1) 僱用合同:持續中 (未退職)
(2) 社會保險等:加入中 (未退職)
(3) 保持1號特定技能的在留資格 (未單純離境)
※單純離境是指結束在日本的活動後離境。那種情況下,要將在留卡歸還給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局。與向國土交通省的報告不同,請向出入境居留管理廳和社會保險事務所等辦理必要的手續。關於手續的詳細情況,請分別咨詢負責所管廳。
JAC 已建立一套系統來支援2023 4 月 1 日之後具有特定技能資格 1 號的外國人臨時回國。由於有條件,詳情請查看“臨時回國支援”。
■退職時
退職後,再來日本後在與退職前相同的公司僱用時,需要在國土交通省的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進行符合各自情況的申請。模式1: (1) ~ (3) 中至少有一項不符合,且僱傭合同的內容沒有變更
退休後,在國土交通省的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進行“再僱傭申請”。接受認定,再入境後重新就業後一個月以內進行接收報告。類型2: (1) ~ (3) 中至少有一項不符合,且僱傭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
在國土交通省的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中進行「退職報告」。另外,因為和僱用新人的情況是一樣的,所以需要在僱用開始日之前接受國土交通省的計劃認定。請盡早申請變更。請註意,在沒有新的計劃認定期間,即使辦理了再入境手續,可以再入境,也不能就業。
沒有辦理再入境手續就回國的情況下,新的認定證會成為在留資格認定證交付申請的附加文件。請註意,新計劃未被認定期間不能入境。
※註意
如果未向國土交通省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提出申請,則不履行報告義務,根據公告第8條第1號,接收計劃認證可能會被取消。
- 我打不通免費電話0120-220353,該怎麽辦呢?
- 如果沒有免費電話0120-220353,請撥打03-6453-0220。
- 登記支援機關的職員作為申請代理者得到了地方出入國居留管理局局長的承認,登記支援機關將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申請相關的文件制作和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的賬戶制作、輸入和編輯、申請等作為業務受托,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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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支援機構受委托實施適合一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劃的全部工作時,登記支援機構(行政書士、行政書士法人、律師及律師法人為登記支援機關的情況除外。)的職員在辦理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居留期限更新許可申請等事宜時,可以作為申請代辦人代替本人及代理人向地方出入境居留管理局提交申請書等。
關於向出入境居留管理廳提交的“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我們擁有以下代理申請的權利。另一方面,關於向國交省提交的“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認定證/適當監理計劃認定證”申請,不存在這樣的規定。
此外,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的帳戶應通過公司的電子郵件地阯在公司的固定終端上申請操作,從終端輸入信息是“提交給政府辦公室的文件”它被理解為對應於創建。
在準備提交給政府辦公室的文件時,“行政書記員法”1條2第1款規定的“提交給政府辦公室的文件”是“準備工作”違反“行政書記員法”19條第1款,可能會根據21條處以罰款。
因此,即使登記支援機關進行有關在留諸申請的代辦申請時,將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申請的相關文件制作和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的賬戶制作、輸入和編輯、申請等作為有償業務進行受托,因違反行政書士法而不能進行) 不起作用。
無資格從事行政書士業務時的處罰:
根據行政書士法21條,處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金。
※關於違反行政書士法的告發:關於違反行為,任何人知道後都可以向警察、檢察廳告發。
- 應用程序無法打開下載到智能手機的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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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知道文件的位置,請查看以下鏈接:。
- 如果您知道文件的位置,但無法通過單擊文件打開它,請嘗試使用以下鏈接中描述的方法。
無法打開下載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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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了退職的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接收負擔金的請求。怎麽辦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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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時,接收企業必須從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提交退職特定技能外國人的退職報告。之後,關於該特定技能外國人的退職,JAC接到國土交通省的聯絡,停止收取負擔金。
根據國土交通省的退職報告的確認、國土交通省與JAC的聯絡時間,在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的退職報告後,也有可能要求支付接收負擔金。
對於申請的接收負擔金,我們會暫時扣除,但對於包含退職日的月份的下個月以後的接收負擔金,我們會與從現在開始申請的下個月以後的其他特定技能外國人的接收負擔金進行抵消處理。沒有其他特定技能外國人就業的情況下,會進行退款處理。
- 脫退一時金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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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日本國籍者,因喪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險 (含共濟組合等) 的被保險者 (組合成員等) 資格而離開日本時,自在日本無住所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脫退一時金。
詳情請確認日本年金機構的主頁。【日本年金機構脫退一時金制度】
https://www.nenkin.go.jp/service/jukyu/sonota-kyufu/dattai-ichiji/20150406.html
- 領取脫退一時金的時候,需要在國土交通省辦理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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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的脫退一時金的請求,要辦理脫離年金=退職的手續。
退職時,需向外國人就業管理係統報告。
預定再次入境日本並在同一企業就職時,需申請再僱用或退職報告後作為新外國人追加申請。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從就業管理係統申請再僱用。
・出國時和返回日本時都在居留卡的有效期限內。(視同再次入境出境)
・返回日本後仍在同一企業僱用。
・現在的僱傭合同內容(工資,各種津貼,加薪等)沒有變更。
※請註意不要進行退職報告。再僱用申請的結果會在一個月以內出來。如果被認定,就會發放新的認定證。
詳細資料請參照以下內容。參考資料: 1號關於特定技能外國人出國和向國土交通省辦理手續
- 領取脫退一時金的時候,需要在出入境居留管理廳辦理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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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期滿前僱傭合同終止的情況下,需要辦手續。
有關所需手續的詳細情況,請向出入境居留管理廳咨詢。【出入國居留管理廳特定技能所屬機關、登錄支援機關的申報】
https://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ssw/nyuukokukanri10_00002.html
- 再僱用申請什麽時候辦理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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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係統規格,終止日期不能晚於申請日期。外國人實際退職之後,請盡快申請。
無需事先提交辭職報告。請註意如果提交了退職報告,就不能再僱用申請了。規定外國人回到日本時,如果再僱用申請沒有被認定,就不能工作。
再僱用申請被認定,外國人回到日本後,請迅速提交接收報告。
- 決定再次僱用因跳槽到其他公司而辭職的特定技能外國人。係統如何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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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僱用因跳槽而退職的人時,和通常一樣,作為新的外國人從變更申請開始需要追加外國人的申請。
變更申請的方法請參照以下內容。
參考手冊:外國人追加的必要資料
變更申請手續
- 我在考慮僱傭特定技能的外國人,要花什麽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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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建設領域特定技能制度的企業,需要支付以下費用。
另外,對於2號特定技能外國人,不需要接收負擔金和10的支援。
有些人認為外國人是廉價勞動力,但使用特定技能制度時,不僅要支付與日本人同等的工資,還要支付各種費用。加入特定技能外國人接收事業實施法人
( (一公司) 建設技能人才機構 (JAC) )- 成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的路線
- 年會費、入會費及其他
因團體而異
- 成為JAC支持成員的路線
- 年會費24萬日元
接收負擔金
特定技能外國人
每人
每月12500日元※作為1號特定技能工作期間此外,根據企業情況,還會產生費用。
- 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劃的作成或將10項義務性支援委托給登記支援機關時※2號特定技能時不需要
- 支援委托費
- ※關於1號特定技能外國人支援計劃和10項義務性支援,請在法務省網站確認
- 未取得建築業許可時
- 建築業許可取得費用
- 未取得建築CareUp係統的經營者ID時
- 事業者登錄費及
管理者ID使用費 - ※詳細內容請確認建設搬運係統的網站
- 將向國土交通省的建設特定技能接收計劃認定申請委托給行政書士或律師時
- 申請委托費
根據特定技能外國人的國籍國不同,制定了雙邊協議,需要根據該國的國內規定辦理輸出手續。在辦理各種居留申請前,請在發送國事先確認必要的手續和費用。
JAC對正在接收特定技能外國人的企業進行支援。
詳情請確認“接收支援服務”。※接收支援服務適用於開始僱傭特定技能外國人並確認收取接收負擔金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