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マガジン

建筑行业的现在和将来

2022/08/15

停止!从事建筑业务的职业的收费职业介绍原则上是禁止的。

您知道吗?
有偿职业介绍事业者介绍从事建筑业务的求职者受职业安定法的限制。

根据职业安定法,该法32条11第1项规定,禁止收费职业介绍事业者介绍从事土木、建筑及其他工作物的建设、改造、保存、修理、变更、破坏或解体作业或这些作业的准备作业相关业务(它被称为“建筑工作”。)的职业求职者。

同样,法律禁止港口收费职业介绍所介绍从事海湾运输业务的求职者,从收费职业介绍所可以处理的范围,建筑业务,港口运输业务不包括从事求职者的介绍。

为什么“建筑业务”被排除在收费职业介绍范围之外?

“建筑业务”不包括在收费职业介绍公司可以介绍的职业范围内。除有偿职业外,劳动者派遣事业也不包括“建设业务” (劳动者派遣法4条1项2号) 。

原因是将其留给这样的措施“关于建筑业务,虽然业务流程实际上是在多层次的分包关系下进行的,但根据关于改善建筑工人就业等的法律 (1976年法律33号),雇用工人已采取措施改善就业,如澄清就业关系,使就业管理现代化,使人和命令的人成为一致的承包形式。”更为合适 (劳动和管理研究所“修订2版工人派遣法”207页) 。这个原因解释了为什么它不受工人派遣项目的约束,但是将其委托给已经采取的措施更合适的观点被排除在付费职业介绍项目之外。作为一个原因,它似乎部分合理。

有偿职业介绍对象之外的“建筑业务”范围是什么?

建设业务是指“土木、建筑及其他工作物的建设、改造、保存、修理、变更、破坏或解体作业或这些作业的准备作业相关业务。”。而且,这些业务仅限于在建设工程现场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

因此,建筑工地行政人员的工作,以及制定土木工程等建筑项目的施工计划,并根据该计划管理项目施工的施工管理工作,例如施工过程管理(管理进度、施工顺序、施工方法等)、质量管理(管理强度、材料、结构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安全管理(防止员工事故、防止污染等)等不属于建筑工作,因此可以进行有偿就业安置服务(厚生劳动省职业安定局《就业安置业务运营指南》,第 13 页,2023 4 月)。

违反时的处罚是什么?

如上所述,根据“职业安定法”32条11的第1项,禁止为建筑业务提供有偿职业介绍。

第32条之11收费职业介绍事业者,以港湾运输业务 (中略) 的职业、建设业务(指土木、建筑及其他工作物的建设、改造、保存、修理、变更、破坏或解体作业或这些作业的准备作业相关业务。)的职业及其他收费的职业介绍事业中对该职业的咨询可能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的保护产生影响为由,不得向求职者介绍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职业。

② 第五条之五第一款及第五条之六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收费职业介绍事业者的前款规定职业的招聘申请及求职申请。

违反32条之11第1项时,因该事业者符合以下法64条4号,可能会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四条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处1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四违反第32条之11第一款规定者

事业者依法违反32条之11第1款规定,为建筑业务进行有偿职业介绍时,厚生劳动大臣执行法48条之2 (指导建议) 及法48条之3 (改善命令等)) 不起作用。并且,违反基于法48条之3第1项的命令时,根据法65条六个月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可能性。

第48条之二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本法的施行有必要时,可以对职业介绍事业者、招聘者、劳动者招聘者、招聘受托人、招聘信息等提供事业者、劳动者供给业者及希望接受劳动者供给者,为确保其业务的妥当运营,提供必要的指导及建议。

48条之三职业介绍事业者、劳动者招募者、招募受托人或劳动者供给事业者,就其业务违反本法规定或基于此的命令规定时,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确保该业务的妥当运营时,可以命令这些人采取必要措施以改善该业务的运营。

② 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招聘者或欲接受劳动者供给者违反第五条之三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时,或对第五条之五第三款规定的要求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时,或虽违反这些规定接受了前条规定的指导或建议,但仍有可能违反这些规定时,可以劝告该招聘者或欲接受劳动者供给者采取纠正违反第五条之三第二款或第三款或第五条之五第三款规定所需的必要措施或防止违反所需的必要措施。

第六十五条 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处以六个月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七违反第48条之三第一款规定命令者

通过这种方式,法律原则上禁止为建筑工作提供有偿职业介绍 (*),即使是招聘方的公司也会收到违法经营者的职业介绍。有必要注意不要这样做。
※也有可能作为建设业务收费职业介绍事业合法进行。

如果收到了来自国外的关于建设业务的收费职业介绍的邀请呢?

本来,为位于国外的招聘者与位于国内的求职者之间或位于国外的求职者与位于国内的招聘者之间的雇佣合同的成立进行斡旋,作为国外的职业介绍,如果其行为的一部分是在日本进行的,则必须由取得职业介绍许可的企业进行。

国外机构对日本的招聘者进行推销时,该机构可能没有收费职业介绍的许可等必要的许可。
但是,根据日本的职业安定法,对国外法人进行处理是很困难的,估计不会进行处理。

但是,绝对不能容忍。

★解决方法★

让我们明确拒绝“在日本的法律中,禁止有偿介绍建设业务的求职者。”。发生那样的事情的话,请咨询附近的劳动局。

如果日本的职业介绍公司发来报价的话,怎么办好呢?

前几天,建筑公司向JAC提供了“有电话说以40万~45万日元介绍特定技能外国人。”的信息。

如果有这样收费的人才介绍,请认为是可疑的电话。
当我说“建设业务的职业介绍是免费的吧?”时,电话挂了好像很多。

似乎有一个电话,如“支付接收费用,响应各种服务,包括申请,程序和接收”,但接收负担将从接收公司支付给JAC或订阅的正式成员组织。
因此绝对不会支付给人才介绍公司。

申请等的手续也是接收企业办理的。
可委托代办人办理居留资格手续,但仅限律师或行政书士等法律允许代办人办理的法人或个人

如果你告诉对方你有正确的知识,你就不会坚持不懈地接近。
为了避免受害,即使有一点点“哦?”的想法时,请随时联系JAC客服中心。

【お問い合わせ先】
(一般社団法人)建設技能人材機構(JAC)コールセンター
Tel: 0120-220353(平日:9:00〜17:30)

【也请阅读这篇报道】
“以40万~45万日元介绍特定技能外国人”这样的电话正在来电中

2022年12月6日修改

我写了报道!

律师法人Global HR Strategy
代表职员律师

杉田昌平

太过分了

律师 (东京律师会)、入管申报律师、社会保险劳务士。曾任庆应义塾大学法律研究生院讲师,名古屋大学法学研究生院日本法研究教育中心 (越南) 讲师,河内法学院访问研究员,律师事务所工作等,现任全球人力资源战略代表律师,独立行政机构国际合作组织国际合作专员 (外国人雇佣/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庆应义塾大学法律研究生院和全球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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